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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岁坠亡幼童父亲扔掉孩子遗物引争议,丢掉旧物也丢不掉监护失职之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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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2026年9月13日,重庆一名2岁2个月的男童从18楼家中坠亡。事发时,崔先生将孩子独留家中,下楼遛狗约12分钟。10月16日,孩子母亲刘女士提交“刑事控告”,控告丈夫涉嫌过失致人死亡,疑点核心围绕“为何明知风险仍独留幼童在家”展开。警方出具的受案回执显示,该案已依法受理。 孩子离世后,刘女士说自己珍藏着孩子的遗物,而丈夫却扔掉了部分物品。她质问对方为何丢弃前不征求她的意见,丈夫回应称“看到这些东西难受,难受就丢了”。她对此行为表示无法理解:“睹物思人,难道就应该丢东西吗?难道不应该更加珍藏这个东西吗?”(据10月23日大象新闻) 这一细节也引发众议纷纭。两岁孩子猝然坠亡,何其不幸。孩子去世之后,父母截然不同的态度,也持续成为话题。母亲一个月暴瘦11斤,日夜沉溺思念,小心翼翼珍藏孩子所有遗物,只为留住孩子来过的痕迹;父亲因遛狗放任幼儿独自在家,难辞监护失责之咎,却全程表现得淡漠,甚至悄悄丢掉孩子的物品。一句“看着难受就丢了”显得轻描淡写,也不合常理人情。 人类的悲恸有时并不相通,这句话印证在一个破碎的家庭之中,更让人倍感唏嘘。对于痛失幼子的母亲而言,遗物是最后的念想,是思念的寄托,更是孩子无辜离世的无声见证。她执着保留证据、苦苦追问真相、坚持依法追责,不是偏执纠缠,是不愿让孩子的离去,被一句轻飘飘的“意外”一笔带过。她表示,自己之所以坚持把这件事“放大”,是希望推动社会关注监护人失职的法律标尺。 而父亲本身应该对孩子的坠亡负有最大的责任,应怀有最深的愧悔,说话却像一个冷眼旁观者,并将承载过往温情的孩子物品随便丢弃。这是不是说明,他不愿意直面惨痛事实,不愿意直面自己的失职,试图逃避现实,自我开脱。 孩子的坠亡,父亲究竟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,有待警方进一步厘清事实,更需法院判定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“不得让未满八周岁孩子处于无人看护状态”,这一规定不因“离开时间短”“事出有因”而免责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、刚性、不可推卸的监护安全义务。这场悲剧绝对不纯然是无法避免的意外,而是多重主观疏忽叠加的结果:明知两岁孩子无自保能力,却无视妻子叮嘱,执意独自出门遛狗;明知阳台存在安全隐患,却不加防护,不关窗户,将幼童置于致命危险之中。所以,孩子父亲扔得了遗物,却扔不掉应负的责任。孩子母亲有权起诉父亲,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也应对其追究相应的责任。 长期以来,对待这类案件,很多人容易陷入“家事宽容”的误区。认为只要不是故意伤害或遗弃孩子,家长已经承受了丧子之痛,似乎就不应再追责,但法理上并无这样的豁免权。2岁的幼童完全没有自我保护和预测风险的能力,高层住宅中不关窗,单独把孩子留在家中,本身就是严重的监护失职,不能用“家庭事务”来掩盖,更不能用逃避释怀来抵消过错。孩子母亲的坚持追责,并不是苛责,而是合理合法维权,用法律刺破“温情”的遮羞布,让监护失责得到应有的界定和惩罚,为无辜逝去的孩子讨回公道。 2岁的孩子,还没来得及好好地认识这个世界,就已经永远离开了妈妈的怀抱。面对这样惨痛的悲剧,孩子父亲真正该做的,不是丢弃回忆、逃避过错,而是正视自己的过错,负起应负的责任。物品或许可以轻易被丢弃,但为人父的责任、众多的疑点、法理的评判、生命的分量,都绝不可能被轻易抹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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